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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汽车客户管理,上海汽车公司官网

tamoadmin 2024-06-11 人已围观

简介1.上海沪c牌照办理条件2.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3.上海市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现状4.出租车电话出租车电话人工服务热线5.请问荣威客服电话号码是多少?6.上海机动车报废在哪里办理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汽车(包括摩托车,下同)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专营、兼营汽车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本

1.上海沪c牌照办理条件

2.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3.上海市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现状

4.出租车电话出租车电话人工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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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海机动车报废在哪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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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汽车(包括摩托车,下同)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专营、兼营汽车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的汽车维修是指汽车的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第三条 上海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的具体管理。

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可在市区设置管理所,负责所辖地区范围内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

各县交通局设置县汽车维修管理所,负责本县辖区范围内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业务上受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领导。第四条 经营汽车专项维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具备必要的场所、设施和合格的修车技术工人。

经营汽车的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场所、厂房、停车场地和维修设备;

(二)有必要的资金;

(三)有技术人员、合格的修车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

(四)有质量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量具,以及经过培训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

(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

开业的技术条件,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第五条 凡申请开办汽车维修业,国营和集体企业需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体工商户需持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所在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的技术审查;外商投资企业需持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申请开业的技术审查。第六条 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对开业技术审查的申请,须在七日内给予答复。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取得技术合格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七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开业技术条件的,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顿;整顿无效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注销其兼营项目。第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动维修项目,应在变更前一个月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凡需变动经营地点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的同时,应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备案。第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应在一个月前,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和交还技术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歇业手续。第十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照章纳税,并按规定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按汽车维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缴纳。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维修质量;

(二)禁止承修报废车辆和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车辆,禁止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

(三)承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和改装在用车辆,须凭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

(四)实行车辆承修登记制度和托修车辆牌照管理制度;

(五)维修车辆出厂前,须经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并盖章。对大修或总成修理的车辆,承修者应在出厂后的三个月内和行驶里程一万公里以内负责保修;

(六)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维修作业或停放维修车辆,须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维修车辆试车须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七)严格执行市物价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工时费、材料费必须分项计算;

(八)必须使用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

(九)按规定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第十二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用户因维修质量和费用发生争议时,由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可以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市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发给的技术合格证,擅自专营或兼营汽车维修的,可责令其停止汽车维修业务,没收其非法所得(材料费除外,下同)并可处以该项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超越规定的维修范围的,责令其停止超越维修范围,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该项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三)不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维修质量低劣而造成用户损失的,承修者应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该项承修营业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之至五十的罚款;

(四)超出规定收取维修费用,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可会同物价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不按规定使用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的,可处以该项维修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六)不缴、少缴、漏缴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的,应督促其补缴,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应缴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七)不服从管理,不及时报送统计报表的,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应给予批评,直至责令其停业整顿。

上海沪c牌照办理条件

一、原因然而,如此巨大的一个王国,怎么会走向衰落并最终破产倒闭呢?深究齐根,我们不难发现,有许许多多的因素摆在我们面前。我们做了个调查,就最近网上网友们盛行的说法是:1、致命般昂贵的养老金和医疗保健等。让通用汽车的财务丧失了灵活性,最终也丧失了资金;2、不断疯涨的石油价格,让通用非常耗油的运动型多用途车(SUV)和卡车的销量冷却下来;3、公司又没能够尽早投资研发混合动力型轿车更是另一大原因;4、汽车销量下跌、产品组合恶化、原材料成本上涨是汽车公司的盈利大幅减少的表层原因;5、深层次竞争力上的不足。战略上的失误。组织上的缺陷。是其深层问题所在。从上述网友们的议论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出些问题,大概也不会相差太大,但毕竟不是专业人士,归纳的不精辟,也不够具体。著名的汽车评论专家莎朗-希尔克-卡蒂(SharonSilkeCarty)在USATODAY发表文章就指出,通用汽车如果只面临一大错误,该公司还有可能避免周一破产的厄运。但通用汽车曾做出很多错误决定,以下是促使通用汽车走向破产的七大因素:1.没有提早申请破产2005年,通用汽车就曾被问及申请破产是否更有利于该公司削减劳动力成本、债务以及过多经销商,但时任通用汽车CEO里克-瓦格纳(RickWagoner)直到下台之前,仍坚决反对通用汽车申请破产。WeissResearch总裁马丁-韦斯(MartinWeiss)表示,如果通用汽车2005年申请破产,情况对每个人都会更好,因为当时通用汽车更加强劲,而且经济状况也较好,能够吸收通用汽车的裁员。2.激励措施过多2001年911事件后,通用汽车因采取快速果决举措而饱受赞誉:向消费者提供5年零息信贷。但之后数年,通用汽车不断提高激励举措。Edmunds.com行业分析师杰西-托普瑞克(JesseToprak)表示,一旦通用汽车提供大规模激励措施,就会不可自拔,因为其他竞争者也会提供激励措施。3.放弃EV1电动车项目瓦格纳曾表示,他最大的错误就是放弃EV1电动车项目。通用汽车放弃了在电动车技术方面的绝大领先优势,让丰田Prius混合动力车后来居上。已经退休的全美汽车工人联合会(UAW)代表阿尔-本奇克(AlBenchich)表示,放弃EV1电动车项目后,通用汽车丧失了让美国在清洁能源汽车制造方面占据优势的机会。4.出售GMAC的控股权很多年来,关于通用汽车的一个笑话就是说该公司是一家制造汽车的银行。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GMAC的收入总是高于该公司汽车业务。2006年,因面临现金短缺,通用汽车将GMAC51%的股份出售给私募股权基金Cerberus。业务重组咨询公司O'Keefe&Associates总裁帕特-奥凯弗(PatO'Keefe)表示:“这是一项重大错误。GMAC是通用汽车的摇钱树。”5.忽略杰罗姆-约克的看法2005年秋天,亿万富翁柯克-科克里安(KirkKerkorian)收购了通用汽车10%的股票,成为通用汽车最大股东。然后他让自己的助手杰罗姆-约克(JeromeYork)担任通用汽车董事,并努力促使通用汽车与日产和雷诺结盟。尽管此次结盟没有成功,但约克展示出了他的远见。约克在2006年早些时候就表示,通用汽车应该对市场份额和收入预期持更现实的看法、削减多余产品和品牌、出售或关闭并不赚钱的业务,并以全新的视角看待通用汽车。他还表示,需要快速采取上述措施。约克8个月后就辞去了通用汽车董事一职,并向通用汽车董事会发送了一封措辞严厉的信件,称他对通用汽车的竞争能力持保留意见。6.收购菲亚特股份的失误通用汽车以24亿美元股票收购菲亚特20%股份看似是一份划算的交易,该交易能提高通用汽车在欧洲的市场份额并增强通用汽车的全球竞争力。不过稍后菲亚特CEO贾尼-阿涅利(GianniAgnelli)去世,通用汽车收购菲亚特的问题开始显现。根据交易条款,菲亚特有权迫使通用汽车收购全部股份。但通用汽车2005年决定向菲亚特支付20亿美元,取消菲亚特这一权利。菲亚特利用这些资金重获活力,现在,菲亚特将成为克莱斯勒的所有者。7.对卡车市场繁荣反应过度通用汽车经常因生产过多运动型多功能车(SUV)而受到批评,不过福特1990年最初推出ExplorerSUV时,SUV并没得到通用汽车的重视。瓦格纳说:“我们一直将自己视为一家‘轿车’公司。”。满意请采纳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沪C牌照办理条件:

1、个人或公司的住所或注册地必须在上海外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的车主不能申请。

2、外省身份证用户,要在上海办理暂住证或登记证,才有效。

3、新车可以直接上沪c,在用沪牌车辆只要不是黄标车,都可以上沪C。

4、外省调回上海的车辆,即使符合环保标准,也不能直接上沪C牌照,只能先去市区车牌,再去沪C车牌。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方法:

1、申请者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申请者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驻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申领居住证所需材料如下:

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一)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登记业务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上海市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现状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发展原则)

本市网约车发展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绿色环保、安全运营、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第四条 (运价)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 (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环保、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经济信息化、金融服务、网信以及国家驻沪通信、保险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条件)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四)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申请材料)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除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二)在本市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等信息。第八条 (网约车车辆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

(四)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投保营业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第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四)截至申请之日,无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形。第十条 (许可有效期)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车辆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向驾驶员发放注册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十一条 (网约车车辆申请限制)

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除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

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所有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件。第十二条 (禁止跨业经营)

网约车和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营。第十三条 (收费和纳税)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出租车电话出租车电话人工服务热线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本)

(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用户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个人。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出租汽车客运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市交通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的出租汽车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出租汽车的数量、停车场(库)、营业站和调度网络等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市交通局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出租汽车行业应当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出租汽车的营运收费标准和费用征缴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统一制订,做到公平、合理。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文明服务。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维护乘客、用户的合法权益和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九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驾驶出租汽车二年以上的经历;

(四)有市交通局等部门认可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具的接受委托管理的证明。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经出租汽车职业培训合格;

(五)遵守法律、法规。

被取消客运服务资格的驾驶员,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十二条 从事车辆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必须符合第九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其中从事区域性客运服务的企业,只需向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的文件、资料后三十日内,根据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计划以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经核准从事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持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凭证,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专用车辆牌照和保险等手续。

对按照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经营资质证书,由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发给车辆营运资格证件,由市运输管理处发给驾驶员营运资格证件。

经核准从事区域性出租汽车营运的,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

本市车辆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非本市车辆不得用于起点和终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聘用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并须自聘用之日起十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备案。

被聘用的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聘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歇业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客运服务车辆的管理:

(一)不得将客运服务车辆交于无准营证的人员驾驶;

(二)客运服务车辆需连续停业十天以上的,须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客运服务车辆需退出营业的,须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客运服务车辆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车身、车厢和行李厢整洁;

(二)路码表和空调等设施完好;

(三)营运资格证件和专用车辆牌照清晰、有效;

(四)车厢内规定位置设置收费标准、企业名称、监督电话、车牌号等服务标志;

(五)中、小客车按照规定装置计价器;

(六)小客车按照规定装置防劫车设施和顶灯;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对车辆的其他要求。

经市运输管理处批准的特种客运服务车辆可不受前款(四)、(五)、(六)项规定的限制。

第十九条 客运服务实行扬手招车、电话预订和站点租乘等方式。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准点、安全、文明的服务,对老、弱、病、残、孕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由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规定使用由市交通局会同市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客运车费中包括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在本市商业中心地区、居住区和主要道路上,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条件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出租汽车上、下乘客的临时停靠点。

第二十二条 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以及新建居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设置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各主要的出租汽车营业站向全行业开放,由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有关企业进行日常管理,但不得独揽经营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统一规划、建设的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需关闭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向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向全行业开放的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标志,衣着整洁,文明礼貌;

(二)有车必供,按序调派,并且及时调集车辆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派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客运服务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不在车厢内吸烟;

(二)携带符合规定的营运资格证件;

(三)上、下客时按照规定停车;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五)按照规定操作计价器;

(六)按照标准收费并且出具车费发票;

(七)符合其他有关客运服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客运服务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的运送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绝运送乘客的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营业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三)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客运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六条 乘客应当遵守本条例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在车辆行驶中、遇红灯停驶时或者禁止停车的地方拦车。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乱扔废弃物,不吸烟,不污损车辆;

(二)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三)不提出使驾驶员违反本条例和交通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须有人监护;

(五)遵守其他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

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中、小客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或者有关凭证的;

(三)租乘的客车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第二十八条 遇有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冷僻地区时,客运服务驾驶员可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其所在的客运服务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客运服务驾驶员对不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乘客可拒绝提供运送服务。

第三十条 客运服务驾驶员发现乘客在车辆上的失物,应当及时设法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上交所在企业。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

乘客在客运服务车辆上失物的,可凭车费发票向客运服务企业或者市运输管理处、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挂失。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填报客运服务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养路费和客运管理费等税、费。

第四章 车辆租赁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租赁服务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营业;

(二)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三)使用由市交通局会同市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四)按照规定向市运输管理处填报车辆租赁服务统计报表;

(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养路费和客运管理费等税、费。

第三十四条 租赁服务车辆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机件性能完好;

(二)车身、车厢和行李厢整洁;

(三)空调、音响等设施完好;

(四)营运资格证件和专用车辆牌照清晰、有效。

租赁服务车辆不得装置计价器和顶灯。

租赁服务车辆需退出营业的,经营者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用户承租车辆,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或者证件。经营者可要求用户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担保或者由具有代偿能力者提供担保。

租赁服务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从事车辆租赁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用户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 用户承租车辆后,不得擅自转租或者利用承租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

第五章 检查和投诉

第三十八条 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客运管理人员在客流集散点和道路上对出租汽车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识别服装,佩戴值勤标志。

市运输管理处、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运输管理处、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第四十条 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但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经营者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投诉。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或者被投诉后,其所在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指派专人陪同从业人员到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接受查询。

市交通执法总队和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对客运服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行记录制度。达到一定记录次数的客运服务驾驶员,应当参加由市运输管理处组织的教育培训。记录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市交通局制定。

第四十二条 乘客与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对供车、收费有争议时,可以当即到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处理。租乘时起至受理时止的车费由责任者承担。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当即封存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且将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四十三条 投诉超过标准收费的,受理单位查实后可以对投诉者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五)项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其部分或者全部车辆暂停营业十五天以下,或者由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出租汽车的经营资格。

第四十五条 对客运服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可并处二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五)、(六)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七)项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的,责令其暂停营业十五天,并处二百元罚款。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其暂停营业十五天以下,或者取消其客运服务的营运资格。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第二十三条的营业站调度员,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调度资格。

第四十七条 乘客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造成车辆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处理。

第四十八条 用户违反第三十七条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可以将车辆扣押,并且出具扣押证明。扣押后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扣押的车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可以将扣押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拍卖。

第五十条 对拒绝接受或者阻碍客运管理人员检查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暂停营业十五天以下。

妨碍客运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被取消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且由税务、公安部门注销税务登记,收缴车费发票和出租汽车专用牌照。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罚,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可以滞留驾驶员营运资格证件,并且出具滞留证明,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客运管理人员或者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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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河北省辖地级市,地处河北省东南部、河北平原东部的黑龙港流域,位于北纬37°29′~38°57′,东经115°42′~117°50′之间。

东部滨临渤海,北部与天津、廊坊接壤,西部及西南部与保定、衡水毗邻,南隔漳卫新河与山东省的滨州、德州相望,辖2个市辖区,4个县级市,10个县,总面积14304.26平方公里。截至2021年末,沧州市常住人口为730.4万人。

沧州因濒临渤海而得名,市中心北距天津市120千米、北京市240千米,西南距省会石家庄220千米,是首都北京和天津市的南大门。京杭大运河纵穿全境。京沪铁路、京九铁路、朔黄铁路、邯黄铁路、京沪高速铁路贯穿辖区。

境内有104、106、307等国家公路干线和京沪、京台、石黄、津汕、保沧、沿海、大广7条高速公路通过,随着黄骅港的建成运营,结束了沧州有海无港的历史,黄骅港成为中国第二大煤炭输出港里。2020年10月,入选河北省第一批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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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旗忠出租6409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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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供人临时雇佣的汽车,多按里程或时间收费。台湾称作“计程车”,湖南、广东及港澳地区称为“的士”,新加坡及马来西亚一带则称为“德士”,出租车英文“taxi”为“taximeter”之略称,即为“计程表”或“里程计”。

其实,taxi的出处颇有渊源,早在18世纪,如果一个富有的英国人想进行一次短途旅游,他往往会雇用一辆单马双轮轻便车(cabriolet)。Cabriolet一词来源于一个法语动词,意思是“跳跃”。到了19世纪,人们开始用这个单词的缩略形式“cab”来指城市中专供出租的大型马车,今天我们常说的搭乘出租车(catching a cab)就是由此而来的。

出租车由来

1907年初春的一个夜晚,富家子弟亚伦同他的女友去纽约百老汇看歌剧。散场时,他去叫马车,问车夫要多少钱。虽然离剧场只有半里路远,车夫竟然漫天要价,多出平时10倍的车钱。亚伦感到太离谱,就与车夫争执起来,结果被车夫打倒在地。

亚伦伤好后,为报复马车夫,就设想利用汽车来挤跨马车。后来他请了一个修理钟表的朋友设计了一个计程仪表,并且给出租车起名“taxi-car”,这就是现在全世界通用的“taxi”(的士)的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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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出租车电话,供人临时雇佣出租车电话的汽车,多按里程或时间收费。台湾称作计程车,湖南、广东及港澳地区称为的士,新加坡及马来西亚一带则称为德士,上海称作差头。打的这个词语并不是现代汉语中本来就有的词语,而是源自粤语。

出租车在经济比较发达的香港和广东地区较早出现,于是粤语中也就相应地有了搭的士的说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租车这一新事物也成为内地社会生活的需要,搭的士的说法就传到了内地,不过搭的士的说法传到内地却成为打的。

出租车发展:

出租车行业各类收费名目繁多。据不完全统计,涉及出租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各类收费项目主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摊派、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费用。道路运输年检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等。

公司化剥削还是让出租车司机这个群体最咬牙切齿的痛,出租车管理的主要症结就是公司化剥削,这也是众多出租车公司发财的商业秘密。公司化剥削在各地普遍存在,出租车公司是出租车业特许经营的产物。

出租车叫车电话是多少

出租车24小时叫车电话95128。全国出租车叫车服务热线时间为24小时,全国统一出租车叫车服务热线,95128全国出租车叫车服务热线时间为24小时。电话注册地为外地的,需要在95128热线前加拨用车所在地的区号。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95128出租汽车约车服务电话号码的通知》,推动95128为老服务叫车热线落地本市,为老年人提供多一种叫车渠道,在市道路运输局的牵头下,出租汽车骨干企业强生交通和出租汽车统一平台申程出行共同落实95128接入推广工作。

95128叫车电话的优势

1、方便快捷,随时随地约车,最早可以提前三天预约车辆出行。

2、安全放心,约车平台车辆统一为正规注册出租车,规范有保障。

3、机打发票有据可查;平台APP还设有紧急求助按钮,突发情况紧急求助。

4、设有司机评价功能,提高司机的服务水平。

5、降低巡游出租车的空驶率,增加出租车司机的收入。

上海机动车报废在哪里办理

荣威客服电话: 800-820-0068,400-670-1220。

荣威(ROEWE)属于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旗下的一款汽车品牌,荣威品牌下的汽车技术来源于上海汽车之前收购的罗孚。

上汽与濒临绝境的罗孚签订了意向性合作协议。收购罗孚75全部知识产权及技术平台,但上海汽车并未收购“罗孚”品牌。

主要优势:

最早的"Rover"(罗孚)字样约于1884年首次出现在自行车上,意思为流浪者或领航员。1877年,约翰-坎普-斯达雷和威廉姆-苏顿共同出资成立了罗孚公司,并开始研究自动交通工具。

1904年,罗孚汽车正式诞生,这辆8马力汽车是在英国设计制造的最早汽车之一,也是世界上第一辆具备中央底盘的汽车,其划时代意义不言而喻。

一、上海机动车报废在哪里办理

1、上海机动车报废的,应当去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在办理登记前,应当先去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拿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后,应当在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应的注销登记,领取注销证明。

2、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属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二、机动车报废所需材料

1、《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抽取);

2、《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未获得的除外);

4、《机动车行驶证》;

5、二块车辆号牌;

6、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文章标签: # 服务 # 应当 # 出租汽车